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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再明与被告陈春霞、彭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再明,陈春霞,彭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803号原告熊再明,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被告陈春霞,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彭开平,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原告熊再明与被告陈春霞、彭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熊再明发出公告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因原告熊再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再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熊再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