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发,XX翠,张敏,张路,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张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自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XX翠,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路,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阮永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发、XX翠、张敏、张路、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暂难以执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