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红琴与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琴,孙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955号原告:朱红琴,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孙根平,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朱红琴诉被告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红琴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