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红琴与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琴,孙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955号原告:朱红琴,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孙根平,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朱红琴诉被告孙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受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红琴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