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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郅旗与刘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郅旗,刘美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郅旗,男,195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平,男,1980年9月10日生,农民,住乌海市。上诉人郅旗因与被上诉人刘美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3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郅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郅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郅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希民审判员  张谷丰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