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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清银与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银,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银,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执行人但雷,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了(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但雷偿还原告张清银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费1050元,由被告但雷承担。判决生效后,但雷未能自觉履行,张清银遂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但雷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主动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字第5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