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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1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隰县黄土镇某村村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汉族,隰县黄土镇某村村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金盛某、次子金昱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其负担;3、判令原、被告平整的位于本村五里腰8亩土地由原告经营;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9日订婚,当年12月4日举行了婚礼,2008年1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16日生育长子金盛某,2013年2月12日生育次子金昱某。婚后原、被告在本村平整土地20余亩,其中包括五里腰8亩土地。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娘家共借款18000元。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恶性逐渐暴露,尤其2013年之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原告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家庭的完整忍气吞声,未进行报案。2015年农历1月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金盛某由被告金某某抚养,次子金昱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告抚养的次子金昱某暂由被告金某某代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月底前给付被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共同财产和债务再无其他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