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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红军、徐德禄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红军,徐德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娄道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红军,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秀,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禄,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红军、徐德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鑫达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鑫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江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