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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空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空军,绰号“空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8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3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空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空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刘空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空军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空军撤回上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刘克曙审 判 员 刘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