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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博罗县高永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高永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917号被执行人:博罗县高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岗管理区博龙路龙岗段。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博罗县高永物资有限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二千六百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9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异书记员  黄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