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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爱香与蔡万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香,蔡万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586号原告:金爱香,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蔡万裕,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金爱香与被告蔡万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爱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万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爱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万裕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自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4日,要求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金爱香出资60000元,购买蔡万裕对福建众望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元云乐购网站所享有的2%的股份。金爱香投资后,蔡万裕未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也不退还款项。金爱香多次催讨,蔡万裕同意将该款转为借款,并承诺月息2分。金爱香催讨本息未果,诉至本院。蔡万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金爱香与蔡万裕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金爱香出资60000元,购买蔡万裕对福建众望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元云乐购网站所享有的2%的股份。协议另写明60000元投资款已到位,金爱香承担2%赢亏比例。金爱香投资后,蔡万裕未办理股份转让手续,也不退还款项。后金爱香多次催讨,蔡万裕约于2016年六、七月份在《投资协议》上补写“本人同意该笔投资款转为借款”。金爱香主张蔡万裕承诺按月利率2%付息。金爱香催讨本息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蔡万裕向金爱香借款60000元,有金爱香提供的《投资协议》证明,且蔡万裕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未约定借期,金爱香可随时要求蔡万裕偿还,对金爱香的要求蔡万裕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金爱香主张蔡万裕承诺按月利率2%付息,因《投资协议》未写明利息,且金爱香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双方亦未约定逾期利息,金爱香依法可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要求蔡万裕支付逾期利息。对金爱香的利息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蔡万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万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爱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金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蔡万裕负担700元,金爱香负担100元。本案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来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本案诉讼费的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顺昌支行账号:13×××90账户名称:顺昌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