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胜权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胜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8号罪犯陈胜权,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卫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胜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非法所得1410000元责令退赔。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20日入狱服刑。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胜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胜权自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冒充房地产从业人员,私刻河南省恒达瑞公司、新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印章,伪造恒达瑞公司、河南新乡置业发展公司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以出售房屋为名,以内部低价及提成诱使陈某某、杜某、苗某帮其联系亲友、同事,骗取购房定金,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牛某某等人现金159万元。陈胜权将其中的50余万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开办的新乡市佳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发后从被告人陈胜权处追回赃款20000元、从所得提成款中退回10000元,陈某某、杜某等退回150000元。罪犯陈胜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胜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考核分统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申某某、李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胜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胜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