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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荣某等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荣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559号原告张某,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荣某,女,193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张某、荣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荣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香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存行、荣金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