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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茅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财保20号申请人茅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陕0111财保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7200元。申请人茅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布料款共计8720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72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0元,由茅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