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茅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财保20号申请人茅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陕0111财保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7200元。申请人茅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茅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布料款共计8720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72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0元,由茅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