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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赵燕、刘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赵燕,刘高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93号原告:张婷婷,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燕,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高远,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张婷婷与被告赵燕、刘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婷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高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婷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高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婷对被告刘高远撤诉。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允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