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和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和财,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和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和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间,被告人蔡和财得知三轮摩的司机游某与其小姨刘某争抢客源后,对游某产生不满。2015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蔡和财与其朋友王某、陈某驾乘闽E×××××号轿车途经漳浦县绥安镇金浦路“聚源财富广场”路段时,遇见游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此处,被告人蔡和财随即驾车将游某拦停,后被告人蔡和财与王某、陈某下车将游某的三轮摩托车围住,被告人蔡和财即拳打游某的头部,王某及陈某见状亦殴打游某的腿部及背部,在游某下车跑开时,被告人蔡和财又追上去拳打游某的背部、脸部等处,致游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9日,经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蔡和财的家属代为与被害人游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蔡和财赔偿被害人游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游某对被告人蔡和财表示谅解。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蔡和财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和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蔡和财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蔡和财到案经过的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王某、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游某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和财因琐事拳打游某的头部、脸部致轻伤二级,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蔡和财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和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和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