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家安与王得民、李瑞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安,王得民,李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72号申请人:孙家安,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得民,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瑞连,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家安与被执行人王得民、李瑞连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梁红岩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