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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栾亚丽、张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亚丽,张蕊,康智鹏,青岛吉鸿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栾亚丽,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蕊,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康智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吉鸿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鲁021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021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