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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丽彬与平先锋、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彬,平先锋,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213号原告:袁丽彬,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先锋,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洁,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袁丽彬与被告平先锋、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丽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丽彬撤回对陈洁的起诉。审判员  袁高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