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丽彬与平先锋、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彬,平先锋,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213号原告:袁丽彬,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先锋,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洁,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袁丽彬与被告平先锋、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丽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丽彬撤回对陈洁的起诉。审判员 袁高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