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2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燕红与被执行人李连友、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燕红,李连友,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燕红,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李连友,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小燕,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洪燕红与被执行人李连友、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