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俊杰与崔东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杰,崔东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70号原告:鲁俊杰,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东明,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俊杰与被告崔东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