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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辛与柯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辛,柯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949号原告:刘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柯劲松,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刘辛与被告柯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刘辛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辛负担。审 判 长  王 蕊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