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启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3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工业区桥东围涌第三间。法定代理人卢某,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启渊,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原告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启渊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9日受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欧嘉五金展示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许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盛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