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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国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309号原告余国法,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智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亮,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该局干部。第三人天津爱司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9层1924室。法定代表人李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法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国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法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国法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