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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某;施某返回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施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564号原告:颜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颜某与被告施某返回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某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