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某;施某返回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施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564号原告:颜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颜某与被告施某返回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颜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某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