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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30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系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伦,系该单位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宝忠,系该单位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新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人社监理字[2016]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南人社监理字[2016]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海南人社监理字[2016]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钢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