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林与张龙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张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龙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申请执行人李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