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阎海军与龙昊公司、旭峰公司、中铁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海军,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阎海军,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199号原告:阎海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4日。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3幢11104室。法定代表人:郑华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雄,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中段22幢1单元11406室。法定代表人:何纬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燕,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海军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海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阎海军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海军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