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远华与丁进志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华,丁进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吴远华,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进志,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远华与丁进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峻溟审判员 张汉裕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