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水兵与陈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兵,陈幸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763号原告:许水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幸星,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水兵与被告陈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幸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水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5日,被告以家庭有急事需要现金应急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5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有被告签署的借条一份为证。之后被告未予偿还本息,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延迟支付欠款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陈幸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陈幸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9月5日向许水兵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许水兵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许水兵以现金支付给陈幸星借款50000元。嗣后,陈幸星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上请求。上述事实,有许水兵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许水兵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陈幸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许水兵与陈幸星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幸星向许水兵借款50000元,有陈幸星出具给许水兵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许水兵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陈幸星偿还借款,故许水兵要求陈幸星偿还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幸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幸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许水兵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陈幸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由陈幸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美 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