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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二战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战,王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333号原告:刘二战,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涛,男,1970年7月1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二战与被告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二战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