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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贝贝、袁艳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贝贝,袁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19号之一申请人杨贝贝,女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袁艳红,女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杨贝贝与袁艳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85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袁艳红驾驶的鲁R×××××号厢式货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杨志勇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杨贝贝所有的厢式货车车牌号:鲁R×××××。二、扣押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