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156号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19234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华,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