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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枣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宝林、步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枣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男,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步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执行张宝林与步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芳执行员  许建奎执行员  杜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