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枣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宝林、步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枣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男,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步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执行张宝林与步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桂芳执行员 许建奎执行员 杜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