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胡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胡东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童孟达。被执行人胡东海,男,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杨秀国。申请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东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东海返还赔偿款67307.3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给付理赔款270015.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不符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483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