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候要欣与樊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要欣,樊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51号原告:候要欣,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旗,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候要欣诉被告樊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要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候要欣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