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催15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纬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玉国,总经理。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20005325605739、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新郑市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收款人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