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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X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31号罪犯XXX,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9个月15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六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XXX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剩余的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XXX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履行部分财产刑,且有家庭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能力履行剩余的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人民陪审员  李克伟人民陪审员  姜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