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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北三路6号。本院在执行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