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小花、李龙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花,李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方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小花。被执行人:李龙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花、李龙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被执行人陈小花、李龙新偿还申请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8928﹒69元,查明申请执行人农行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小花、李龙新、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处置被执行人陈小花房产中,申请执行人怀化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