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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临泉县志豪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临泉县志豪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67号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临泉县光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临泉县志豪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第三期标准厂房第六栋(白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兴军,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志豪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