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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村民小组与铜鼓县排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村民小组,铜鼓县排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6行初1号原告: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村民小组。住所地: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负责人:李潮海,男,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赖爱萍,男,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鼓县排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桃基,男,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村民小组诉被告铜鼓县排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对该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事宜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鼓县排埠镇永庆村芦竹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涂绪勇审判员  卢宇平审判员  廖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