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侯满义与徐州市泉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满义,徐州市泉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595号原告:侯满义,男,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程晓燕,局长。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才茂街山河大厦。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被告:王鹏,男,住本市鼓楼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侯满义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文化教育体育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满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侯满义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满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侯满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