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华利与刘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利,刘淑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52号之一原告:吴华利。被告:刘淑杰。原告吴华利与被告刘淑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华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利与被告刘淑杰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华利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爱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