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设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设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韩削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20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设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向帅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才,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 第三人:韩削剑,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设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韩削剑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第三人韩削剑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韩削剑的起诉。 审判长 马 东 梅 审判员 刘 艳 丽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一七年 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凯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