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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时艳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江时艳,女。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法定代表人李怀民,男,系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江时艳与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案,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仲调字(2015)第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江时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14400元,权利人江时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给付补偿金144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主动履行了给付江时艳补偿金14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时艳已全额领取(有领条载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时艳自愿放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金的义务,本案应以执行完毕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调字(2015)第23号调解书主文第二条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招待所承担。审判长  杨云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