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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2,男,1982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辩护人陈建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2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2及其辩护人陈建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2于2014年2月18日,利用牌号为沪FEXX**的轿车(车主周某某),虚构该车与牌号为沪A0XX**的奔驰轿车在本市杨高中路、芳甸路路口发生碰撞事故的事实,并由肖某某提供沪A0XX**奔驰轿车的真实事故照片、维修及发票信息,由秦2提供虚假事故证明及虚假发票,后秦2持上述虚假材料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进行理赔,骗取该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秦2主动至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长梁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了上述赃款。案发后,上述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以上事实,被告人秦2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提供的报案书、理赔资料、保险材料,证人邵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秦某1的证言,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滨江支行提供的周某某账户明细、民生银联借记卡申请表,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2虚构车辆碰撞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2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秦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虹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人秦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秦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