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晓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鹏,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高晓鹏将被害人高某放置在太原市迎泽区黑土巷5号楼4单元3号虹虹美发店床上的美蓝2手机(无法鉴定)一部秘密窃取,后卖至太原市大南门手机流动商贩,所得赃款挥霍。2、2016年7月29日30分许,被告人高晓鹏将被害人姚某放置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富隆宾馆登记室床上的苹果5s手机一部秘密窃取,后卖至太原市大南门手机流动商贩,所得赃款挥霍。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1618元。3、2016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晓鹏将被害人冯某放置在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婷婷宾馆登记桌子上的三星2013手机一部秘密窃取,后卖至太原市大南门手机流动商贩,所得赃款挥霍。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600元。4、2016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高晓鹏将被害人杨某放置在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鑫苑宾馆登记室床上的步步高x7手机一部秘密窃取,后卖至太原市大南门手机流动商贩,所得赃款挥霍。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2342元。5、2016年10月17日9时左右,被告人高晓鹏将被害人王某放置在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鑫爱宾馆登记桌子上的三星T55C平板电脑一部秘密窃取,后卖至太原市大南门手机流动商贩,所得赃款挥霍。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晓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晓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晓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晓鹏的违法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