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城支行与刘盼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城支行,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朔城区火车站附近迎宾苑小区商铺***幢。被执行人:刘盼盼,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无业,现住。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新城支行与刘盼盼信用卡纠纷一案,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朔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标的5220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刘盼盼名下银行、证劵、车辆、房产、工商等情况,被执行人刘盼盼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有智审判员 罗云德审判员 卢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玉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