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柞水秦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柞水秦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陕10**行审32号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大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林,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维涛,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股科员。被申请人柞水秦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加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柞水秦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以柞国土监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8544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清除在非法占用的8544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碎石及其它设备,恢复土地原状;3.限期缴纳剩余罚款3222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以诉讼期间尚未届满,处罚决定还未生效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柞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春审判员 陈忠锋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