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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双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双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98号原告:赵某。被告:姜双迁,男,现住址。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姜双迁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该被告的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以便法院送达。综合上述情况,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自: